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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税差额征收问题
问:请问融资租赁企业的营业税差额征收,需要哪些批文或资料?内资和外资有没有不同?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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