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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
问:一、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允许在本年度税前列支?
二、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全部是用以前年度账面余额列支,但列支金额超过了本年度应计提的福利费限额,超过部分是否应该作纳税调整?


答:您好!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8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以前年度按老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且没有进行账务处理的,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分别减少企业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和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主管地税机关要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登记和管理。
因此,企业当期职工福利费冲减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后的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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