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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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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发公司受让土地除了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外,在合同约定之外向政府其他部门缴纳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建设费等支出是否应该并入契税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契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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