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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疑问解答 >> 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非居民企业向居民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某非居民企业向我公司(居民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与该设备有关的安装、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等劳务,但未单独列明这些劳务的收费金额,请问,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些劳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纳,国税发[1995]197号文已失效,依据哪个文件如何确定劳务的金额?如果合同已单独列明这些劳务的收费金额,这些劳务金额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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