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非居民企业向我公司(居民企业)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与该设备有关的安装、设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专有技术特许权使用等劳务,但未单独列明这些劳务的收费金额,请问,该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些劳务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纳,国税发[1995]197号文已失效,依据哪个文件如何确定劳务的金额?如果合同已单独列明这些劳务的收费金额,这些劳务金额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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