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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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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2010年新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没有预售收入;请问在没有预售收入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您企业在此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与发生额的60%进行比较,按照孰低原则进行扣除。因此若您企业2010年未取得收入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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