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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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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新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得到更好地落实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该政策自3月19日实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日至今年3月19日前的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也将按该政策规定处理。
  通知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其中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对于不超过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通知还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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