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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总公司管理费只开收据,能否税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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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总公司在外省,在南京成立分公司,每年上交总公司管理费,总公司只开收据收款,分公司能否凭总公司收据在税前支付?
答:您好!根据《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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