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缴纳的土地过户费,房开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还是作为管理费用进行扣除?
答:您好!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若所称“土地过户费”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应当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