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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促就业全民创业增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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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岁的老李,原是北京市一家商场的售货员。两年前商场关门倒闭,他成了一名失业人员。在街道办的帮助介绍下,今年3月他在另一家商场的超市部找到了新工作,主要负责生鲜食品的分割和包装。“招录下岗失业人员,对我们和员工都有好处。他们找到了一份工作,可以养家糊口;我们能节省税费,增加企业利润。”招录老李的超市部经理王先生说。
  得益再就业税收优惠,680万失业人员重新上岗
  从2003年开始,国家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6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国家多次调整了这些政策,放宽了享受优惠的范围,降低了减免税的门槛。据统计,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680万左右像老李这样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到各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免税157亿元。
  2003年,国家出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于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超比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给予相应减免税优惠;大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达不到规定起征点,可免缴个体经营增值税、营业税。
  2006年,国家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减免。
  今年以来,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国家决定,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底延长至2009年底。
  创业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一个也不少
  充分就业是富民根本。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解决老百姓的就业问题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国家不仅出台了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还出台了针对残疾人、大学毕业生、随军家属、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弱势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梳理,现行有效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7个。这些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6年1月23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6年1月13日,财综〔2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6月15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0年9月27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9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4年6月9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9年3月3日,〔2009〕023号)。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有针对创业者和就业者本人一方的,也有针对招录就业者的企业一方的,涉及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企业如果充分运用,将既能帮助政府解决就业难题,又能得到更多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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