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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下的政策解读对吗?
业务招待费切勿超标准扣除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各项支出中业务招待费是最容易超标的支出项目。例如,某服务企业2009年度销售收入2400万元,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发生额的60%即30×60%=18万元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规定。因此,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为2400×5‰=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万元-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同时满足以上规定。业务招待费发生额限额:30万×60%=18万税前扣除限额:2400万×5‰=12万 12万小于18万,因此,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2万,企业应纳税调增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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