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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根据财税[2009]112号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精神,对境外企业或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且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在2009年执行时是否需代扣代缴?如已实行了代扣代缴,如何进行退税?需要何种资料去退税?请赐教,谢谢!
请您携带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如的确属误缴税款,需按规定办理退税申请手续。退税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税申请、完税凭证、当期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经办人身份证、公章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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