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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南京的一般纳税人单位。在常州承揽电力安装施工工程,在当地开票时,常州地税扣我们按营业收入的1%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项税款我们回来无法入账进行处理,因为我们职工个人收入该提税的都已经计提了个人所得税了,再也不能落实到具体个人。作为企业税赋又不是企业所得税,所以,不知怎么处理这笔税款才合适。还有,这个税收我们片面理解不知是否妥当,因为我们不是包工头,无账可查,按核定标准纳这个税作为他所得交税无可厚非,我们是一般纳税人单位,有账可查,且按章纳税,加上这个税,实在难以理解。请领导给予解释,也便于我们帐务处理。交了这个税,我们能否抵扣职工应缴的个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第三条规定,对于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当地税务机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上,如不属于同一税目,不可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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