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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5]181号)第十一条规定,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认定手续即可视为代开票纳税人,但在首次代开票前,需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交通工具明细表》及交通工具载重吨位证明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十五条规定,代开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对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 (二)代开票纳税人开票情况登记表; (三)与委托人签订的书面货运合同、委托人书面证明或其他有效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必须反映承运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对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号码)、劳务金额,并由承运人和委托人分别盖章(对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签字)。对代开票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提供简易证明。 (四)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应出示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定额核定通知书》; (五)享受减免税的,应出示主管税务机关核发《减免税批复》。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货物运输行业营运收入开票金额“警戒线”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2号)第一条规定,根据我市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综合行情测算,公路货物运费为0.5元/吨公里,以每天500公里,每月30天,则一辆载重1吨的汽车月平均收入为7500元。营运能力在1吨以上的按实际吨位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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