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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在江宁建有厂房,目前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也没有办理房产证.但是办公楼中有一部分已经做办公用。厂区其他地方因为没有验收所以还没有使用.请问针对这种情况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答:根据《印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根据《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苏税三[87]11号)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验收手续而已经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帐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在按入帐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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