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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88]财税255号)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第十六条规定,凡是记载资金的帐簿,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其他帐薄,需在每次启用时按件贴花。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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