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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95号)第一条规定,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或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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