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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不能经营,需注销。但我账面存货,但因欠债不能销售,这种情况下能否注销?
答: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一条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一般情况下,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及相关资料(国税注销批复、工商注销及机构撤销证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填写完成后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的注销申请报告,同时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手册,网上申报户还应缴回动态口令卡、 CA密匙等,对于国、地税联办登记的注销处理具体申请程序又分以下几种情况:(1)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先到国税办理注销,再到地税办理注销。(2)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的,依是否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分两种情况处理: 1)不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纯地税户:先到地税办理注销,再到国税办理注销。 2)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其他户:先到国税申请注销,国税同意注销后,纳税人再到地税办理注销。(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除纯地税户外)应先到国税办理注销,再到地税办理注销。(4)先受理注销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收缴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已收缴证件的书面联系单或证明,由纳税人交由后受理注销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留存。(5)发票及发票领购证件由原发放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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