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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想咨询一下华侨身份的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的问题。我于2004年5月到新加坡工作,在2006年7月获得新加坡永久居留权。2008年8月回国任职于南京某高科技公司。请问我是否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在计算征收本人个人所得税时,我是否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因此,如您符合以下政策规定,请您提供证明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可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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