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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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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民赵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欲购买刘先生出售的一套住宅,双方在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中约定,为了少缴过户税费,同意低报成交价过户。签约后,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共计2万元的赵女士意识到这种行为不妥,要求变更合同中的该条款,结果这桩房屋买卖没有成交。赵女士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要中介费及定金。沙河口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2006年5月中旬,赵女士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看中了刘先生出售自己名下的一套住宅,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73万余元;由原告支付给中介公司15万元,包含所有的过户费用,多不退少不补。为省过户的税费,买方卖方同意低报房屋成交价过户,赵女士不要税费发票等等。签约时,赵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共计2万元。
  同年6月9日,赵女士意识到涉案合同中的关于税费的条款违法,以特快专递方式通知中介公司变更合同中关于税费的条款。9月上旬,刘先生将涉案房屋卖给了他人。2007年4月,刘先生与房屋中介公司背着赵女士达成了解除涉案合同的协议,至于赵女士交纳给中介公司的2万元,中介公司收取5000元作为中介费用,其余的由刘先生作为违约定金收取。
  2008年年底,赵女士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诉到法院,刘先生成为本案第三人。赵女士在法庭上说,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合同中关于税费的承担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予以变更。之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先生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他人。由于买卖没有成交,要求被告公司和刘先生将收取的意向金及中介费共计2万元返还。被告辩解说,涉案合同中的税费条款是原告与刘先生自愿约定的,与本公司无关。合同签订后,由于原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公司与刘先生解除了涉案合同,由于公司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中介义务,原告支付的款项公司留下了5000元作为中介费。15000元定金由于原告违约由刘先生收取。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有关低报过户以少缴税费的条款属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违反国家税收管理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但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以此谋取经济利益,因此负有主要责任。被告和本案第三人均无权处置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在各自收取的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日前,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返还给原告5000元,第三人返还给原告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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