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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协定塑造健康合理国际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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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相互协商程序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税收争议,以至于众多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最终不了了之。”“国家间所得税制和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没有消除,纳税人在自由流动中依然面临被迫遵从多种税收规则而导致高成本的局面。”在不久前召开的中欧税收协定研究国际研讨会上,中外专家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依然未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问题,并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税收协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展开
  在此次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世界税法协会等协办的研讨会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等专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自1899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来,现在全球约有2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正在得到执行。中欧彼此都是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欧洲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的发源地,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中欧税收界的学者共同探讨国际税收协定问题,从短期内而言,有利于当前减少税收壁垒和抵制经济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对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一定的现实作用;从根本上看,有助于塑造更加健康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迈克尔.兰教授说,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欧盟不断扩大,欧洲税收的一体化进程也得到发展。欧盟运用欧盟法院的裁判功能,不断取消各国对欧盟税收统一的障碍性制度。欧盟目前正在考虑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这项工作可望在2010年启动。
  奥地利财政部国际税收法律顾问、OECD税务培训中心名誉教授汉缪.鲁柯达指出,OECD和联合国(UN)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平衡了协定伙伴的关系。比如,由于中国接受了OECD范本注释关于非成员国地位的规则,中欧之间税收协定的统一协调性大大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协定处处长傅瑶透露,目前中国已建立了全球范围的税收协定网络,对外签署协定90个,其中欧洲38个、亚洲和大洋洲34个、美洲9个、非洲9个。中国税收协定工作发展与改革开放历程同步,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主要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的同时,开始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开展协定谈判工作。第三个阶段从2000年以后开始,更多地与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境外投资较多的国家开展协定谈判工作。税收协定在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法律保障、税收优惠和协商合作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与其他国家协调双边税收关系,基本上局限于交通领域,主要是签署海运和空运税收协定。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从单一的交通运输领域,向跨国投资、技术交流和劳务流动等多方面发展。一系列税收协定的成功谈签,贯彻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的开放战略,加快了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步伐。
  现行税收协定并不能充分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截至2007年底,世界上174个国家(地区)共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2730个。但这些国际税收协定还存在诸多问题,并没有充分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
  汉缪.鲁柯达举例说明了双边税收协定在欧盟内存在的一些扭曲现象。比如希腊某公司为获得税收饶让,在塞浦路斯设立控股公司;比利时银行通过奥地利银行对中国提供贷款,以享受对利息总额70%征税的好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智勇指出,事实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已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但是,在欧盟现行法律框架下,27个成员国依然享有税收主权,这意味着单一的内部市场存在着27套内容迥异的所得税法。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在所难免,对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产生壁垒效应。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永伟指出,目前世界各国之间缔结有数以千计的国际税收协定,但却没有负责对这些协定进行监督的国际组织,没有负责解决由协定实施而引起的争议的专门机构,也没有适用于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统一的国际规则。
  长春税务学院教授王君指出,目前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据估计,避税地持有的财富导致世界各国政府每年损失2550亿美元的税收。由于避税地的特殊税收政策,世界各国因为担心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或利用其他手段避税,所以都尽量避免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签订全面的税收协定。与此同时,避税地也不愿在税收协定中加入情报交换等条款。因而,反映在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上,各大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
  税收协定如何应对挑战
  目前,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在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活动的跨国色彩越来越浓厚,避免双重征税的难度不断加大,通过侵蚀税基、延期纳税、套利行为等方式的避税行为不断增加。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的挑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张智勇认为,为了建立一个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双边税收协定,缔结多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可以消除多个税收管辖权造成的双重征税,消除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便于税收协定的统一解释,促进税务当局的更紧密合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汤贡亮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会逐步增多。中国的税收协定政策应更多地关注居民管辖权规则,关注对纳税人的平等保护。随着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针对外国投资的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国际避税现象会更加活跃。当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加大对企业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后,企业会通过各种隐蔽途径转移资金或者通过名义上的投资者来设立相关企业,以图继续转移利润而避税。甚至有可能出现一些真正的非关联企业夹杂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成为所谓的过桥企业,以图迷惑、干扰税务机关的视线。对此,中国政府在签订和适用税收协定时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应对。当前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有所抬头,寻求税收壁垒的保护也可能成为一种选项。合理调整国际税收协定,不但对克服当前的金融危机有所助益,而且将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的国际经济秩序。
  靳东升则提出,在税收协定上,不能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公平。由于发达国家间的投资和贸易往来大致平衡,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协定范本,显然不能够适用于投资和贸易往来都不相当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不同,发展中国家位于不利的地位。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发展中国家将很难参与竞争。应根据国家的差距,允许发展中国家实行一些优待政策。这符合亚当.斯密提出的量能负担理论,即相同能力者纳相同的税,不同能力者纳不同的税。
  还有一些专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互助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在税收协定范本中加入征管互助条款等,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新趋势。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对离岸金融中心,通过谈签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措施,用好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互助等手段,提高国际税收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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