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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顺应金融危机下的各国减税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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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和减税趋势,给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减税是供应学派的基本政策主张,其特点在于注重经济的供给方面,主张通过减税,特别是降低边际税率,来刺激储蓄和投资,提高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减税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政治意义。我国应当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税收政策,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与减税浪潮。
  世界各国的减税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等手段进行大规模的减税,这种趋势时至今日仍在继续。各国需要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来鼓励外资进入,人们期望通过国家降低税率和扩大税基获得公平而简化的税收体系。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各国纷纷推出各种减税新政,借以刺激消费,吸引外资,拉动本国经济增长。
  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8年,在30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除挪威等极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的综合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有11个国家下降了15%以上,17个国家下降超过10%,所有成员国综合税率平均下降12%。这一趋势目前仍在继续,澳大利亚、德国、新西兰和西班牙等国正在考虑进一步减税。发达国家减税的特点是,在增值税税率基本保持不变甚至略有上升的条件下,大幅度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伴随着发达国家的减税,发展中国家也加大了减税力度。如新兴市场国家纷纷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其中比利时降到了15%,拉脱维亚降到了15%,立陶宛降到了15%,斯洛伐克降到了19%。
  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在实施积极的减税政策。例如,格鲁吉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0%降低到了15%,将税率为12%的个人所得税与税率为20%的社会税合并成单一税种减按25%的税率征收;保加利亚从2008年起实行10%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税负大幅降低;马来西亚的公司税税率已由2006年的28%降低到2007年的27%,并且计划在2009年将税率降到25%;乌克兰公司税税率从2006年开始,每年下降1个百分点,至2010年将下降到20%;印度尼西亚的最高公司所得税税率由35%降到了目前的30%;越南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2%降至28%,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从25%升至28%;乌兹别克斯坦2001年将企业利润税税率由31%降到26%;阿尔巴尼亚从2001年起将公司业所得税税率由20%降到15%。
  发展中国家的减税大多以吸引外国投资为目的。当前世界范围内运输、通信和贸易十分发达,越来越多的公司将工厂建在可以获得最好的资源、技能、金融、安全以及有效的法律保护的地方。税收是跨国公司使用一国商品和劳务所必需支付的成本。因此各国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更多外资。
  各国减税对我国的影响
  首先,各国减税将影响我国的境外直接投资。经济全球化加大了资本的流动性,资本可以自由地在各个国家间流动,税率对资本的流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一国的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外国资本的投资回报,低税率的国家对于投资的吸引力明显高于高税率的国家。如果一国的税率大大高于其他国家,必然会影响到该国的外国投资。当其他国家纷纷减税的时候,如果我国仍保持原来的税率必然导致投资的减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研究表明,低税率的国家相对于高税率的国家拥有更多的投资。例如:当1973年爱尔兰加入欧盟时,其国内生产总值(GDP)只有当时欧盟平均水平的60%,其企业税税率为50%。而到了2006年,其GDP水平达到了欧盟平均水平的110%,同时企业税税率为12.5%。降低税率使得爱尔兰获得了更多的投资,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
  其次,各国减税将影响我国的税收政策。随着我国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达40%左右。我国的产品、企业与国外产品和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税收政策是影响我国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几年来我国税收高速增长,要求减税的呼声越来越高,世界各国的减税浪潮更加剧了这种要求。我国应采取积极的税收政策,应对全球范围的减税浪潮。我国在2008年已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也要看到,单纯的降低税率不能解决税收竞争等问题,我们仍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应对全球减税浪潮。
我国应对金融危机与各国减税的税收政策选择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新一轮的世界性减税浪潮对我国吸引外资、企业的投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等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应顺应世界减税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适时进行积极的税制调整。适时的减税可以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刺激总需求的扩大,增加就业。例如,减少个人所得税可以使个人有更多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个人消费和投资;减少公司所得税可以刺激公司的投资等。
  我们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在保持税收与经济发展同步或略高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对税收作结构性调整。一方面进行减税,结合我国税收结构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实施减税政策,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进行增税,并辅之以财政支出政策,对支出进行结构性调整。
  1.增值税改革与完善。
  我国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欧洲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大多在20%以下。考虑到当前减税的需要和西方国家增值税税率的平均水平,我国在2009年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后,法定税率没有改变。
  笔者认为,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应当实行较为彻底的出口退税政策。按照国际惯例,在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即“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使出口退税率与征税率保持一致。
  此外,在增值税征税范围方面也可以考虑作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缩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对现行的金融保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可停止征收营业税,而统一改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改革。
  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国际上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通常包括成本费用、生计费用和个人特许扣除三部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简单的定额扣除制。应该看到,2000元的基本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未考虑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同时没有考虑居民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支出的地区差异等因素。为此,应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首先,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实行综合扣除制。这样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体现按能力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其次,改变固定的生计费用扣除制度,使之随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物价水平、通货膨胀因素和家庭生活支出等诸因素的变化而变化,以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再其次,应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扣除标准。国家可按全国平均生活保障水平先制定一个统一的扣除标准,然后各省区市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和消费水平对这一标准进行指数化调整。
  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够合理,弊端很多,特别是费用扣除不够合理,纳税人应税项目越多,得到的费用扣除也越多,从而不能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总体负担能力实行量能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综合所得税制则能较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但综合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较高的要求。对我国这样一个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一定难度。因此,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应由目前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转化。
  调整税率结构。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可进行以下调整: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2000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定为5%,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个百分点,如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降低到40%。这样既体现了宽税基、低税率的立法原则,又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二是将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归为一类,总体上坚持从轻课税,体现对劳务报酬所得的鼓励。
  3.在减税的同时针对一部分税种增税。
  我们必须认识到,强调减税并不意味着全面削减税种和缩小税基,更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减免,而是进行结构性减税,即结合税制改革,将一些主体税种的法定税率适度降低,适当扩大一些税种的税基,开征一些新税种,调高部分具有特定调节功能税种的税率。这种减税是在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实现的。减税不是单纯的降低税率,是与税制改革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既是一种调控政策,也是对税制的完善。因此,在减税的同时,可出台一些增税措施。如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顺应世界性减税趋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提高一部分税种的实际税负,进行资源税、房产税等税种的改革。
  同时,对财政支出政策进行结构性优化调整。增加一些生产性投资,适当缩减一些消耗性的财政支出。
  总之,结构性减税的总效应、税制的规范与公平、财政支出政策的配合使用,不仅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制条件,还将减缓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发展,最终为税收的持续增长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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