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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往年有哪些方面不同? 答: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以往年度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汇算清缴报表填列的政策依据不同。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法颁布实施后陆续下发的相关法规、文件为依据。 2.汇算清缴报表的内容及格式与往年的差异较大。由于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内容改变很大,因而汇算清缴报表的内容和格式与往年差异较大。例如,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增加了关联申报的内容,企业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此外,新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进行汇算清缴。 3.汇算清缴期有所改变,以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4月30日前,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次年5月31日前。从今年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统一截至5月31日。 跨省、市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销售二手车等旧货的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从财政局取得的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并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据此,取得财政局设备技术更新改造拨款,应并入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增值税返还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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