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95号)第一条规定,印花税纳税期限:对于未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或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应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计算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帐薄只需在启用帐薄时贴花,以后年度如有增加额,再就增加的部分贴花。其他帐薄均需在启用时贴花。申报期限以宁地税发[2006]95号中的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