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地税发[2005]181号)第七条规定,自开票纳税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有货物运输业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O万元以上(新办单位除外)。这里的“新办单位”还包括因扩大经营范围而新增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自有房产和承租期在1年以上的房屋。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贷物运输劳务。这里的“自备交通工具”包括自有、承租的交通工具以及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