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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经营“潜规则”暗含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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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监测,从今年初以来,我国汽车经销行业呈现出持续的供需两旺形势。特别是在刚刚过去的国庆黄金周中,全国各地车市十分火暴。北京、重庆、南京、西安等地的汽车4S店销售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比例均超过50%,一些紧俏车型甚至出现断货。然而,让人难以理解的是,汽车4S店的税收并未随行业的持续火暴而同步增长,行业税负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与此同时,不少汽车4S店在税务部门开展的税收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大量税务违规行为而被责令补税。
  汽车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它由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销售(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4部分组成,10年前从欧洲传入我国。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汽车4S店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大城市出现,并成为我国汽车销售的重要模式和渠道。到2008年上半年,我国汽车4S店已经达到7644家。其中,仅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的汽车4S店就多达1000家左右,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卖车送礼包,平时送保养”、“车子亏本卖,维修赚大钱”、“账面无利润,暗中有返利”,这些在汽车4S店经营中惯常存在的“潜规则”,已经成为这个行业获取利润的重要手段。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有限公司一直为多家汽车4S店提供税务审计服务。该公司税务专家表示,无论哪种经营“潜规则”,只要合法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潜规则”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涉及的税务处理相对复杂,部分汽车4S店在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税法适用错误,还有部分汽车4S店则利用经营行为的隐蔽性偷逃税款。这不仅导致行业税收的大量流失,也给汽车4S店自身带来了极大的税务风险。
  卖车送饰品,别把税款送没了
  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在审计北京某汽车4S店2008年度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店在销售费用中的促销费明细中列支赠品支出近18万元,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涉及少缴税款3万元。
  “潜规则”一。如今,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调查发现,不少汽车4S店一年的赠品支出达20万元以上,有些销售量大的汽车4S店一年的赠品支出额甚至高达50万元。遗憾的是,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埋下了税务处罚隐患。
  风险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收专家提醒汽车4S店,卖车送装饰用品,但千万别把增值税给送没了。
  筹划思路。税收专家认为,汽车4S店可以运用的促销手段很多,除了赠送汽车装饰用品,还可以直接降价促销。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给客户提供赠品实际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赠品价值一般会包含在汽车价格之中。既然是这样,汽车4S店也可以通过直接降低车价来吸引客户,从而避免不必要的增值税负担。税收专家也表示,如果汽车4S店一定要选择赠品促销方式,建议汽车4S店在购买赠品时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计算该项应纳增值税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
  厂家返利,不能全部落入自家腰包
  北京某汽车4S店2008年度销售的汽车收入接近1000万元,但售价与进价差距不大,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几乎没有什么赚头。那汽车4S店靠什么赢利?该店一名资深员工一语道破玄机:“大家都在等年底厂家给的返利呢!”实际上,该店2008年底收到授权厂商拨付的广告费补助22万元、促销补贴12万元。
  “潜规则”二。近年来,厂家返利已经成为汽车4S店经营业务的特色之一。通俗地讲,厂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厂家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格销售后,厂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厂家返利名目繁多,一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广告费支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方式既有资金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金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厂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而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支配。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一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无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高。
  风险分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鼓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必须按规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由于厂家返利形式决定了汽车4S店适用的税种,而且对于同等数额的收入,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税收负担明显轻于按照17%税率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就为汽车4S店提供了一个税收筹划的空间。因此,在返利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汽车4S店可与厂商进行深入协商,提高厂商对于不与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的促销费补助、广告费支援、建店补偿等返利的金额或比例,相应降低与销量、销售额挂钩的实销奖、利润补贴、达标奖等返利的金额或比例,使更多的返利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从而降低税收负担。
  运用此种筹划方式,应建立在与厂家充分协商,且有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文件证明的基础之上,不能事后在两种性质的返利之间进行调剂,逃避税款。
  维修保养,赚钱别忘申报纳税
  北京中税通税务师事务所在对某汽车4S店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过程中,通过抽查该店内部作业通知单及材料领用单等基础资料,并结合相关收款记录,发现其2008年度未开具发票的维修保养收入30余万元、汽车装饰美容收入17余万元均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少缴增值税4万余元、营业税金及附加9000余元、企业所得税10万余元。
  “潜规则”三。在汽车销售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车价不断降低的情况下,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经成为国内汽车4S店除销售整车业务外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并成为汽车4S店重要的利润来源。据调查,在汽车4S店的销售收入中,虽然维修保养服务收入只占总收入的20%,但这20%的收入提供了汽车4S店60%的利润。由于汽车4S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8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因此,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问题高发区。
  风险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向客户提供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就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需就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筹划思路。对于汽车的维修保养及配件销售业务,汽车4S店可以考虑通过新设立一家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汽车维修企业,其业务范围为兼营汽车零部件销售,利用新设企业承接部分汽车维修服务及配件销售业务的方式,实现税收筹划的节税收益。因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的税率,这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要低得多。但是在采用此种业务模式的时候,汽车4S店应充分考虑这一操作方式对于所经销的汽车品牌的影响及汽车厂家对经销企业的相关约束性规定,切不可因小失大。
  对于汽车装饰美容业务,由于同样一笔收入可能因为提供服务的时间点不同会导致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的不同,并必然导致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不同。这就为汽车4S店提供了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思路。根据测算,假设汽车4S店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为A,所耗用的材料购入成本为B,那么在卖车前提供和卖车后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不同税款支出的平衡点为A=1.52B。即当A>1.52B时,汽车4S店选择在卖车前提供装饰美容服务的收入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多于在卖车后提供该服务的收入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反之则反。因此,汽车4S店在向客户提供装饰美容服务时,可以通过测算服务收入与耗用原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来选择合适的服务时间点,从而获得节税收益。
在实际筹划过程中,汽车4S店也可考虑通过新设独立的汽车装饰美容服务企业,承接部分汽车装饰美容业务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由于汽车装饰美容服务企业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业务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通过这一操作方式,汽车4S店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不错的节税收益。
  代办按揭,有收入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某汽车4S店2008年售出各种型号的汽车近100辆,其中有10%的汽车是通过汽车按揭的方式销售给客户的。在为客户提供按揭服务的过程中,4S店向客户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担保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涉及金额14万元。
  “潜规则”四。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一笔不菲的服务费用。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风险分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筹划思路。由于代办服务业务收入基本上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事项,因此增值税税收负担较重。而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的规定,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可以考虑设立专业的服务公司,从事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据了解,在杭州、广州等城市,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的汽车按揭服务公司。这些公司由于不从事汽车销售,单独提供上述服务,因此只就相关收入缴纳营业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
  对于上述各种经营“潜规则”可能蕴含的税务风险,税收专家表示,汽车4S店内部需加强财务管理,依法进行税务处理,同时规范经营方式,合理筹划,最终实现依法纳税,保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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