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邓州市某企业购入了两辆机动车,一辆是接送员工上下班用的中型商用客车,一辆是从事货物运输用的卡车。企业财务人员问税务人员,这两辆车取得的都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税务人员告诉他,从2009年1月1日起,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企业购入的机动车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又规定了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纳税人购入的机动车要对照规定,看是否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才能决定可否抵扣。 《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了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所以,这家企业购入的接送员工上下班用的中型商用客车不能抵扣进项税金,而从事货物运输用的卡车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调是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能抵扣,如果购入不是自用,而是为了销售,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关于从事货物运输用卡车的进项税抵扣凭证问题,税务人员告诉他,企业可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所以,纳税人应关注此项规定,应当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事宜,逾期没有办理认证事宜的,则不能抵扣购入机动车的进项税。同时应当注意规定期限,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不能提前或滞后,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财务人员还问,由于经办人员不小心,货物运输用卡车的发票丢失了注册登记联,能不能要求销货方重开? 税务人员说,关于发票联次丢失的问题,可以采取重新补开的办法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该企业可按照以上规定流程办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补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