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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退税事项是怎样规定的?
地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退税事项是怎样规定的?
我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纳,我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时候地税代扣了我的所得税,这样我在汇算的时候应该怎么办?
答:国税函
[2006]249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
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
〕
38
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吉国税联字
[2007]2
号文件规定,对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应在汇算清缴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也可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应退企业所得税超出主管国家税务局已征部分需由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退税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填制《退税(抵税)确认书》,并于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办理退税(抵税)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信息(含应退、已退和待退税额等)传送给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在收到《退税(抵税)确认书》后
2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或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您的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也可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或者直接抵缴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您是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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