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正遭遇继“王小石案”后的又一次信任危机。
3月28日有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李莉遭到涉嫌内幕交易的举报。举报人苏彩翠女士有证据显示,李莉在三一重工(600031.SH)发布2006年年报的前一天即2007年3月7日所发的短信中,涉及三一重工即将披露的业绩及分红情况,并与次日年报公告内容一致。
在苏女士提供的尾号为“2279”的李莉曾使用过的手机SIM卡中有一条短信,全文如下:“三一重工06年每股收益1.16元,分配预案十转增十,分红利两元。明天公布。”接收时间是2007年3月7日1点07分59秒。而次日,三一重工2006年年报发布,果然与短信内容一致。
在短信发送之时,三一重工的股价涨幅不到2%,但当天收盘时涨幅高达8.26%。并在随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从42元冲高至70.8元。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未披露的财务数据会影响股价变动,属于内幕信息。上海欣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如查证属实,李莉此举应涉嫌泄露内幕信息,但是否坐实内幕交易罪,则要看李莉是否利用此消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明示、暗示他人买卖相关股票。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举报人苏彩翠女士是李莉的“前婆婆”,即其前夫的母亲。李莉与苏女士的儿子曾经有过一段短暂婚姻,并已于2008年离婚。
3月29日晚,记者发稿之前,中国证监会通过中证网发表了最新回应:没有证据表明李莉从事内幕交易,三一重工从未将2006年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李莉的母亲从未买卖该公司股票,其前夫在与李莉婚姻存续期间也未买卖该公司股票。
内幕信息如何泄露那么,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财报信息是如何泄露的?本报记者采访了一位保荐代表人,了解了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整个过程:
一般上市公司年报,从形成到公开披露有四个主要环节,一是年报内容形成,由上市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并由保荐代表人核查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全面披露;二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三是提交董事会表决;四是在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并到期公告。
前三个环节中有可能知悉年报内容,一是制订年报及参与董事会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二是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三是保荐代表人。而第四个环节,即在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一般而言只是走个程序,交易所人士并不对年报内容进行审核。
重要的是,在整个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过程中,并不涉及证监会任何部门的行政许可或者任何审核。证监会在对“李莉案”的回应中也指出:“年报利润分配预案不属于证监会的行政审批事项。该公司从未将2006年年报提交证监会审核。”
而李莉是2002年1月考入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先后在证监会稽查一局和行政处罚委办公室工作,与上市公司的监管也不存在直接关系,按常理应无可能提前知晓三一重工的年报数据。
从李莉知悉此内幕信息的可能渠道得知,在此前几个环节中,均有泄露内幕信息的可能。并且,此内幕信息一路上达,直至扩散到证监会内部人员。
此外,苏女士还向媒体提供了李莉手机上进行股票交易的记录。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2日期间,共有7次交易,委托数量也从400股-2300股不等。但奇怪的是,该交易记录中的交易证券代码中并无三一重工,该账户的“股东姓名”一栏显示的也不是李莉。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也就是说,该账户并不为李莉所有,但却是用她的手机在进行股票交易操作。宋一欣律师表示,如若能够证实下单操作的就是李莉本人,则她涉嫌触犯“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禁令。
年内实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发现(证监会内部)有人做内幕交易也很正常,这是全世界的难题,但这个事情对声誉打击太大了,你力推诚信为本,力推三公原则,结果自己做不到,还怎么要求别人?”一位券商高层人士表示。
实际上,自从出现“王小石案”后,证监会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也处理过一些违法违规事件。并在2009年11月出台了新的《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比照《公务员法》,并吸收《证券法》精神,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在执业行为、执业责任、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提出要求。
比如明确规定,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证监会党委对加强这个队伍管理作出了很大努力,证监会人人都清楚,自己是坐在火山口上,有千万双眼睛看着的。”一位证监会内部人士说。
证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近两年全国党政机关、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案发率平均是在千分之一点多,证监系统在千分之零点三到零点五之间。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为最大限度避免泄露内幕信息,证监会今年在上市公司力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即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并且将明确相关各方在重大事项策划、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等方面责任。
同时,该制度还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同时,向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秘书处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并及时做好相关登记。
除了常规内幕信息,对并购重组等审批链条较长的事项,监管部门也在试行此制度。
“比如并购重组的双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参与人员,以及审核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部委人员,不管什么人都要实施登记。”一位证监会人士此前向本报记者表示,该项制度的核心是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明确记录在案,一方面在登记的过程中也是让每个人意识到自己已经是知情人,不要做违法违规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增加市场监督,让整个市场都知道谁是知情人,则市场及公众监督的力度也相应增加。
本报记者获得的信息显示,该制度将实施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即在并购重组的各重大关节点都要向市场披露,以增加透明度及信息公平性,减少内幕交易的产生。
“目前,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是,在并购重组方案审批前后,若相关股价出现20%的异动,即会启动非正式调查程序,确定无内幕交易嫌疑后再继续审核。”该权威人士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