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尽管其向供货人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了增值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自身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人无法按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该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境?本报记者采访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赵小川。 记者:增值税转型已4个多月,成效初显,受到各方肯定。但是,在企业购置大额固定资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融资租赁行业,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听说你们一直在为融资租赁业加入到增值税转型行列而呼吁,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完善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建议。 赵小川:是的。据我所知,业内提出了四条解决思路。 第一,租赁公司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有对设备的所有权,但进项税额由承租人抵扣。具体抵扣办法是:承租人凭融资租赁合同、购货合同和开具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 第二,国家给予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但租赁公司仍只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按供货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承租人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完全一致,由承租人抵扣。 第三,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承租人,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租赁公司名称和租赁合同号,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抵扣联交由承租人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发票联交由租赁公司作为记账凭证和所有权凭证。或者开具双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分别填写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抵扣联交由承租人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发票联交由租赁公司作为记账凭证和所有权凭证。 第四,租赁公司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意供货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设备所有权归属全靠合同条款来约定。 记者:但据我们了解,业内人士对上述四条解决思路也多有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增值税发票的拥有上。许多人认为,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借租赁公司之手,直接交给承租人,让租赁公司承担了太大的风险!因为租赁公司可能因此失去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您怎么看这些争论? 赵小川:仅从所有权理论上看,这种担心没有必要。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质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迥然不同。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仅是一小部分,只对租赁物拥有处分权;租赁物所有权的绝大部分,即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因租赁合同的成立而让渡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共同拥有的,是一种特殊的共享所有权。只要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条款中约定,供货人、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就毫无异议。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界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不具法律实质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承租人,确实存在一些障碍,需要妥善解决。 首先,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期内,承租人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非法侵害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租赁物抵押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旦行使抵押权,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而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租赁公司支付货款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法律瑕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也是支付货款的凭证。承租人未支付货款,取得了支付货款的凭证,真正支付了货款的租赁公司却两手空空。一旦因为货款问题引发争议,租赁公司确实面临风险。 再次,会计处理上操作难度不小。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以什么为凭据将租赁资产入账?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依据什么核算成本?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可能会影响租赁公司税基的准确计算,带来税务风险。 记者:那么,您对上述问题有什么妥善的解决办法? 赵小川:我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以“通知”形式下文件作出以下规定,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增值税抵扣困境就可以迎刃而解。 1.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出租人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 2.出租人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3.出租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增值税款,由出租人给付承租人,再通过承租人支付给销售方。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承租人。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和融资租赁附加联构成。基本联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承租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承租人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作为核算采购成本以及支付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记账凭证。融资租赁附加联作为出租人核算采购成本以及支付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增值税额的记账凭证,不作为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6.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出租人名称和融资租赁合同号。 7.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融资租赁业务活动作公证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8.承租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承租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出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不缴纳增值税。 10.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购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设立规定增值税相关问题的专门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