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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 税收优惠助力
投资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优惠
日前,一公司总经理王先生来到办税大厅咨询,自己准备投资环保项目,初步打算在城东投资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想了解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没有优惠政策。税务人员告诉王先生,污水处理是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三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而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提醒纳税人的是,企业必须依据税法规定,按流程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或备案,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治理三废、变废为宝”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雨花台区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2000年3月成立以来,一直利用三废中的转炉渣、电炉渣及工业废渣等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冶炼生铁,该公司本着“治理三废、变废为宝”的原则,不断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合理配套,实现物尽其用,这样既给企业创造了经济效益,又为地方解决就业岗位1200多个,同时也符合政府倡导的“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达标型”的城市,回报社会达到资源综合利用之目的。企业财务人员询问,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税字[2008]117号文,类别二第三项综合利用冶金废渣中的(转炉渣、电炉渣等)生产的产品原材料100%来自所列资源,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该类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该企业2009年度实现销售总收入44692万元(其中铁的销售收入为37884万元),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计收入总额3788万元。
节能设备出租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近期,税务机关在对一企业走访时发现,辖区内一企业上一年度购置了一批节能节水设施,并按照规定抵免了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但是企业在今年将上年度购置的部分节能节水设施出租了给了其它企业。税务人员当即向企业宣传了相关政策,此在5年内出租的设备不能享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南京市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且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企业购置第二年将设备出租,应该在出租设备当月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需补缴出租设备已抵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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