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日前,建邺税务分局在对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部分纳税人误以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罚款都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结果被税务部门查处并补缴税款。
税务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在日常工作中,如企业没有按规定申报纳税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处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不允许扣除的;而企业支付的银行罚息,则属于经营性罚款,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相关纳税人:罚款性质不同,税前扣除规定也不同,纳税人应正确区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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