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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董事费”收入不都是“劳务报酬”
日前,地税稽查部门检查人员在对一公司2008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8年7月份给三位公司副总分别发放“董事费”20000元,并按20%得劳务报酬计算代扣代缴所得税,经检查人员核对,三位员工在公司均担任副总经理级别职务,此20000元“董事费”实际是属公司支付给三位副总的工资薪金,应该分别与该三位副总的当月工资合并对照“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对该企业处以少扣税款的1倍罚款并责令追缴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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