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项配套政策陆续明确,有效保证了企业正确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没有明确,造成一些企业无法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准确申报、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款。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下称通知),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通知指出,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对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出台、需要补正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受理补正申报,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