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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政策热点关注
伴随着建筑安装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调整,建筑业税收政策再一次成为广大纳税人的关注焦点。本期《南京税务》选取了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安装业涉税事例,从中分析建筑安装业涉税难点和常见问题,以期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建筑业税收政策热点关注

  建筑业跨省工程应根据工程量确定纳税地点

  近日,高淳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来到正在高淳境内施工的某省道工程指挥部,向承接该路段施工的一路桥建设公司财务负责人宣传建筑业税收政策。公司财务老总认为工程东起江苏溧阳市,西至安徽省当涂县,属于跨省工程,应回公司所在地申报纳税,跟高淳县地税局没有什么关系。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跨省工程应该根据工程量,分别向项目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申报纳税,如果企业机构所在地与施工项目地不一致的,企业必须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施工项目地开具建筑业发票。因此该省道工程在高淳境内取得的收入必须向高淳县地税局申报缴纳

  设备价款应计入建筑业计税营业额

  在最近的税务稽查中,下关税务分局发现一建筑企业2009年1月中标某企业办公楼,合同标明的工程价款中,含电梯费450万元,并已标明在工程设计图纸所列设备清单上,纳税人在申报建筑业营业税时却扣除了450万元的电梯费。

  根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该企业在申报时不能扣除电梯费450万元,而应按全额申报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有限制

  一家园林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总造价为300万的一处景观大道绿化项目的扫尾工程分包给个人进行施工,支付施工款10万元;同时,该公司支付给某建筑事务所设计费15万元,支付某运输企业工程材料清运费8万元。该公司会计误认为建筑业差额征税,即指工程中所有对外支付的款项都可以扣除,仅按267万元做计税依据进行营业税款申报。片管员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该企业上述扣除项目均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按300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税,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税款追缴及处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据此,如何理解建筑业分包差额征税的限制条款?首先,建筑业营业税税前扣除的范围限于分包业务,即纳税人应自行完成部分建设工程,仅将部分工程或劳务对外分包,如果是将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方,不能扣除。其次,扣除对象仅限于分包给其他单位,而不包括分包给个人的支付款项。最后,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应限于工程款,建筑设计、物资运输等相关辅助费用不在允许扣除范围内。

  承接境外建筑劳务可免营业税

  玄武区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5月底承接了一笔非洲援建工程业务,工程劳务地点在东非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由于公司是第一次承接境外工程劳务,对如何申报营业税和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不甚了解,为此,公司会计小王来到玄武税务分局咨询。地税干部告诉小王,根据规定,该公司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在办理好减免税手续后,即可凭免税批复到开票窗口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财税[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凭主管税务机关免税批复到开票窗口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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