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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370号)第二条规定,(二)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6]95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为:
1、应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当年五月份一次缴纳。
2、应纳税款在五万元(含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两次缴纳。
3、应纳税款在四十万元(含四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季缴纳。分别在二月份、五月份、八月份、十一月份。 |